各单位、各部门:
根据《关于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奖励工资的发放办法》(院党〔2000〕34号文件)(见附件)精神,现就2010年下半年文明单位奖励工资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1、请各部门、各单位严格按照院党〔2000〕34号文件(见附件)要求,对下半年本部门、本单位文明单位奖励工资发放人员(不含借调人员)进行严格审核,并由机关党委、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、附属医院党委审查把关后加盖公章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,则扣发本部门、本单位领导班子全体人员的奖励工资,并追究相应责任;
2、奖励工资发放人员名单(附工资条编号)一律用A4纸打印(注明人数),于2010年12月20日前报校文明委办公室(党委宣传部),逾期不予受理;
3、凡在此期间退休教职工一律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负责上报;
4、新进人员从工资发放之月起发放,请予以注明;
特此通知。
附件:关于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奖励工资的发放办法(院党〔2000〕34号)
学校文明委
2010年12月15日